2018年11月5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举办的中国首届进口博览会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涉及到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持续监管及市场交易的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文将结合上述发布的监管规则就科创板相关的产业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制度创新及与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相关制度及实践进行比较分析。
一、科创板的产业定位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国家之间的竞争核心在于科学技术的竞争,现代社会许多发明与创新都是由企业这一载体完成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是国家实现科技强国战略所必需的举措,设立科创板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上市融资、产权交易、规范治理的场所便应运而生。
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主要是服务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科创板的产业定位与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基本相符合,同时也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科创板的产业定位范围更窄。科创板暂时没有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9大产业领域中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3个大类纳入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
第二,科创板的产业定位更突出。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9大产业领域包括生物产业,而生物产业又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农业及相关产业、生物质能产业、其他生物业5个子类。科创板仅将生物产业中的生物制药纳入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由此可见科创板的产业定位更加清晰、更为突出。
第三,科创板的产业定位将会动态调整。证监会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授权由上交所发布科创板重点支持的具体行业范围并适时更新。可以预期在未来的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将会对科创板重点支持的具体行业范围进一步明确、细化,也将会适时纳入一些新的产业,如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
二、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发布的科创板相关规则(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的主要差异如下:
关键要素 | 科创板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实践指导 |
适用的法律法规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有许多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如发行监管问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首发审核知识问答51条等; 2、科创板的适用规则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且具体的审核标准尚待在审核实践中予以明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产业定位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制药 | 无明文要求 | 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 实际审核中,创业板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并未严格要求,科创板对于行业要求应该会更为严格 |
发行上市条件 | 发行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6)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市条件:(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6)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条件: (1)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 1个完整会计年度;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 发行条件: 合规性要求与科创板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条件:(以下需要全部符合)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发行条件: 合规性要求与主板、科创板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财务条件:(以下需要全部符合)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 实际审核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企业的净利润要求更高,如主板IPO最近一年净利润一般需要8000万左右,创业板一般需要5000万左右 科创板对于企业的盈利没有硬性要求,实际审核标准尚待观察 |
三、科创板的制度创新
1、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
科创板的5套可选上市指标中有4项指标未对企业盈利提出要求,而是提供“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现金流/知名投资机构加持”更为市场化的组合指标供企业选择,充分考虑了科创型企业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产权交易功能,为科创企业的孵化、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科创板5套可选上市指标中均有预计市值的要求,而预计市值是根据市场化询价结果来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能否在科创板上市交给了市场来判断。而且预计市值为10亿元起步,从投资估值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对企业的经营、财务指标要求并不低。
2、允许科创板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科创企业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规则如下:
第一,设置期限。企业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二,上市要求。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 1个完整会计年度;(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三,资格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2)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3)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第四,表决权差异限制。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除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第五,不得增发。在科创板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第六,普通表决权保障。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
第七,不得上市交易。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八,永久转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发生该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