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规是指企业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违反知识产权规定和预防企业受到他人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对于企业在权益获取阶段的意义在于,违规将无法获得相应权益、在权益使用阶段的意义在于,违规将失去技术和竞争优势、在发生纠纷阶段的意义在于,违规将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其在在获取、使用、发生纠纷的阶段略有差异,本文将分别陈述。
一、著作权合规
1、 著作权权益取得阶段的风险识别
(1)著作权产生的合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合规风险点:企业进行创作以获得著作权的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解析: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的问题,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即使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国家版权局在备案登记中仅履行基本的形式审查,并不进行独创性高低或者冲突检索方面的实质审查或判断。第一,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某项客体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作品获得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其当然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第二,在个案中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审查判断是法院的职权。即使著作权登记能够成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或者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的初步证据,在当事人于个案中对此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权属或者独创性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判断。
(2)职务作品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合规风险点:混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将非职务作品视为职务作品随意使用;超出业务范围使用职务作品;未保障作者的人身权利。
解析:著作权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为企业与作者具有劳动关系,其二为作者为了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任务二创作,即创作是为了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此外,职务作品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
操作要点:分清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职务作品,也可以和员工约定职务作品的使用权限,此外尚需保障作者的人身权利。比如,某企业员工设计了一个图标,用于企业宣传使用,经多次宣传使用,企业认为该图标可以反映公司文化而注册为商标,并将其用在公司产品上作为标识使用,这就是公司的商标侵犯该员工的著作权。
(3)法人作品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规风险点:将职务作品当成法人作品;执笔人在作品上署名,被认定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
解析:法人作品需要满足几个构成要件:(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其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除外,这个举证责任一般要由主张著作权的人承担。
操作要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依法或者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的;法人作品上署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意志的确凿证据。
(4)委托作品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规风险点:委托他人创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不能获得著作权,超出范围或委托目的使用而导致侵权。
操作要点:委托他人创作作品,需要在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若因此需要支付更多的委托费用时,可以不获取著作权,但是应在委托创作协议中明确作品将会使用的领域和范围。
(5)合作作品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规风险点:企业仅希望借助外力或作品对企业至关主要,合作创作就不合适。若企业仅提供素材,专业的咨询和理论指导,而没有提供创造性劳动,不能获得著作权。
操作要点:识别企业对作品的定位和期望,谨慎合作;如需合作创作,需要提供创造性劳动,并保留创造性劳动的证据。
(6)演绎作品、汇编著作权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规风险点: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解析: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 同时,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绎作者对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同时,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
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操作要点: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许可费或报酬。
(7)电影作品和以类电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合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合规风险点:明确电影和类电作品参与人的地位,保障其署名权,单独使用的著作权,应限制在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范围。
解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行使其单独的著作权。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
操作要点:保障参与人的署名权,约定可以单独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属和使用范围。
作者简介:
徐贤彪律师:知识产权工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曾任科技企业技术经理、事业部总经理。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公司法、商事合同等
知识产权非诉领域:徐律师团队可以提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审查表、侵权分析法律意见书、委托协议、转让协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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