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7578887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石城涉外
涉外收养政策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11  |  浏览:24

图片




图片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根据《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二条,涉外收养,又称国际收养,是指惯常居住在一缔约国(原住国)的儿童在该国被惯常居住在另一缔约国(收养国)的夫妻或个人收养,进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跨越国界的收养行为,为许多儿童带来了新的家庭和生活希望,但同时也涉及涉外收养政策与法律适用问题。

图片



01

中国涉外收养政策变迁

图片

PART.01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涉外收养工作,华裔、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外国人或长期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收养中国儿童;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正式实施,为收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扩大了收养人范围,外国人可以依照该法在中国收养儿童;1993 年11月3日批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收养登记办法”),允许外国家庭来中国收养孤儿,中国也很快成为美国、瑞典等国公民收养儿童的主要提供国。2000年11月30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于2005批准通过该公约;近年来,我国遵循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 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的原则,坚持 “国内收养优先”等基本原则。2024年9月5日,我国外交部表示,今后除外国人来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外,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




02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及法律依据

图片

PART.02


法律适用

各国对于涉外收养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而我国至今也没有具体的成文规定,从而导致了涉外收养适用的法律冲突。目前,国际上解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冲突主要有管辖权模式和冲突规范模式两种。

管辖权模式下,法律明确规定本国法院在某种情况下将取得案件管辖权,一旦法院拥有管辖权,原则上统一适用法院地法。如《英国收养法》就规定,只要收养人住所在英国,且被收养人或者其简述人在收养申请提出时出现在英国,英国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就有权发布收养令,并且判定收养实质要件时只适用英国法。此模式下,一国为使本国法得到适用,而在管辖权问题和适用法院地法这两者间建立了平行关系,该模式代表国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

冲突规范模式下,该模式又分为统一制和分割制。统一制是将涉外收养关系视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种准据法,实践中多表现为统一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德国、日本、波兰等国是代表。该种统一是存在例外的统一,如德国规定“收养依收养人本国法决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则依支配该婚姻效力的法律决定,只有在涉及被收养儿童同意收养的意思表示或其亲属行使收养同意权的法律适用时可以作为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原则的例外,适用被收养儿童的本国法。”分割制则认为,一方面收养国和送养国在收养关系中的利益侧重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收养成立、收养效力部分处理的核心问题也不一致。所以,应将收养关系区分为不同的部分,每部分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我国采取的是分割制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将跨国收养关系分为收养成立、收养效力、收养解除三个部分:

在收养成立阶段,收养国和被收养国都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关注,避免单纯适用收养国或送养国法律产生的“跛足收养”情况。收养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养父母的关系以及被收养人能否自动取得收养人国籍等问题,在这个阶段,考虑到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采取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解除阶段,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保留一定的适用本国法的空间。

我国涉外收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民法典外,我国涉外收养的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收养的手续、登记等进行了规定。

1、收养人应提供经认证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涉外收养应当签订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涉外收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包括对被收养人国籍的影响,因此被收养人并不因收养而丧失中国国籍。但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被收养人符合养父母所在国的入籍条件而加入养父母所在国国籍,则被收养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参考来源:

《2024年9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部,网址:https://news.qq.com/rain/a/20240905A07I9K00.

王子畅《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模式》,载于《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外籍员工在华就业法律关系简析
下一篇: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案例解析:台湾地区意定监护制度及跨境认可实务指引
E-mail:shicheng@shichenglawfirm.com
联系我们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
   6号楼6、7、8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
Copyright @ 2024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