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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在华就业法律关系简析
发布时间:2025-07-18  |  浏览:29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与全球化进程深化,外籍人员在境内就业已成为企业用工的常见场景。但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碎片化特征,叠加用工模式的多样性(如直接就业、境外派遣、“独立合同人”等),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在实务中争议频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梳理外籍员工在华就业的法律关系要点,为企业合规用工与外籍员工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外籍员工在华就业的三种典型模式


(1)

 直接就业模式

直接就业是最常见的用工形式,即境内用人单位(如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等)直接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用工关系。该模式下,用人单位可自主招聘外籍员工,亦可通过中介机构筛选后直接签约。需特别注意的是,直接就业的核心合规要求在于“就业许可”——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外籍人员入境后还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否则将面临用工合法性风险。

(2)

境外派遣模式

境外派遣指外籍人员与境外企业(如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境内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分支机构)工作。此模式虽降低了境内企业的招聘成本,但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境外派遣单位、境内实际用工单位与外籍员工三方主体。实务中,常因就业证件办理主体(如境内企业为外籍员工代办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如境内企业与外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等表象,引发“境内企业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的争议。

(3)

“独立合同人”模式

“独立合同人”模式下,外籍人员与境内企业签订民事合同,约定其在自主场所使用自有设备完成特定工作(如技术咨询、专业服务等),企业按成果支付报酬。该模式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需从“从属性”角度判断:若外籍人员需接受企业考勤管理、服从工作指令、使用企业设备,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若其工作时间、方式自主,仅按约定交付成果,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的两大核心要件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外籍员工权益保障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外籍人员,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已取得合法就业证件的,则需结合“从属性”标准综合判断。

(1)

主体资格要件:就业证件的合法性

1.必须取得就业证件的情形:除法律特别豁免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就业需同时满足“就业许可证书+就业证+工作类居留证件”的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若就业证件载明的单位、地域与实际用工情况不一致(如就业证登记为A公司,实际为B公司工作),则视为无有效就业证件,劳动关系无法成立。

2.豁免就业证件的情形: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家,或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豁免就业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此类人员与境内企业建立的用工关系,可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实质要件:“从属性“的综合判断

对于已取得合法就业证件的外籍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回归劳动法“从属性”本质,包括:

人格从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考勤管理、纪律约束(如迟到处罚、绩效考核)。

组织从属性: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如部门编制、岗位职级),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济从属性: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且计薪标准、支付周期符合工资特征(如按月固定发放)。

境外派遣模式的特殊认定规则:境外派遣中,若外籍员工仅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动(未同时服务于境外单位),则需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劳动合同相对性:外籍员工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派遣内容,境内企业与外籍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仅为配合就业证办理的“形式合同”;

管理权归属:劳动过程管理(如工作时间、考核标准)、劳动纪律管理(如违纪处罚)、业务管理(如工作内容调整)的实际决策主体;

报酬支付:薪资标准由哪方制定,实际支付主体是境外单位还是境内企业。

实务建议:企业与外籍员工的

双向合规指引


(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严格核查就业证件:招聘外籍员工前,需确认其已取得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工作类居留证件(或符合豁免条件),避免因证件瑕疵导致劳动关系不成立;

2.明确合同条款:直接就业模式下,劳动合同应清晰约定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核心条款;境外派遣模式下,建议与境外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管理责任与费用分担;“独立合同人”模式下,需通过合同排除“从属性”(如约定工作时间自主、不参与考勤),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动态跟踪证件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外籍员工离职、变更工作地域等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避免因未履行报告义务引发行政责任。

(2)

对外籍员工的建议

1.主动确认证件有效性:入职前需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已为其办理就业许可,入境后及时办理就业证及居留证件,避免因证件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2.留存用工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若发生争议,可通过上述证据证明“从属性”,主张劳动关系;

3.关注权益边界:未取得合法就业证件的,虽无法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但可依据民事合同主张报酬;已取得合法证件的,则可完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

涉外劳动争议的处理,本质是法律规范与用工实际的精准匹配。无论是企业还是外籍员工,均需以“合法证件”为基础,以“从属性”为核心,通过清晰的合同约定与规范的用工管理,防范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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