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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研究
近日,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设立的离岸信托引发了继承人之间的法律纠纷,该案件也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关注。随着该信托账户被香港高等法院冻结,信托是否还如此前宣传那般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其实早在2024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件案号为JZ v KFZ(HCMP 2772/2024)的案件,案件原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被告则分别是宗馥莉及离岸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同时,香港高等法院做出了临时禁令,要求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不得自行或通过代理人等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降低在香港汇丰银行以被告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义开立的账户中的任何资产,也不得处置或减少自2024年2月2日以来存于该汇丰账户中的任何资产的替代物或可追踪收益。
针对本次事件,笔者将从以下几块来进行探讨:
一、香港高等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香港高等法院对于本案的管辖权,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及事实依据,涉及跨境资产特性、司法管辖权规则及法律适用冲突: 信托资产位于香港,适用“资产所在地管辖”原则 争议核心为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的18亿美元信托资产。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3条第(2)项的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高等法院具有无限民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法院,鉴于该账户的资金流向及管理均在香港完成。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作为金融资产所在地法院,对资产冻结、权属争议具有管辖权。 信托设立行为发生在香港,适用“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宗庆后曾通过企业内部邮件指示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专项信托,相关邮件经香港公证人认证。 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的相关规定,高等法院具有广泛的权利来处理与信托相关的事物,如根据申请委任司法受托人、做出关于信托管理的指示等,因此,信托设立地的法院对信托效力争议具有优先管辖权,尤其当信托文件签署、资金注入等关键行为在香港完成时。 香港法律对信托形式要求更灵活,利于审查实质有效性 香港采用普通法系,相较于内地《信托法》第八条“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香港法院更注重实质要件(如委托人意图、资产独立性、受益人权益)。若原告能证明宗庆后通过资金注入或口头指示确立了信托关系(如邮件指令、分红转入记录),即使缺乏正式契约,香港法院仍可能认定信托有效。 二、香港高等法院出于何种考量作出此次禁令? 笔者认为系出于以下方面考量: 有可争辩的胜诉可能性(Good Arguable Case) 本案中,原告方提交了出生证明、银行流水以及宗庆后内部邮件等证据,初步证明了血缘关系以及信托存在,基本符合《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的规定。 资产位于香港 如上文所述,鉴于该账户的资金流向及管理均在香港完成,且争议资产存放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因此符合香港的地域管辖原则。 资产存在被转移或隐匿的风险 此前宗馥莉已转出该信托账户中内110万美元且未充分解释其用途,因此法院足以确信若不及时冻结,被告有可能将资产转移至其他司法辖区或隐匿。 符合便利平衡原则(Balance of Convenience) 考虑到冻结资产并不会影响到信托的正常管理,但对于原告的保护却大于对被告造成的不便,因此,符合便利平衡原则。 经综合研判,对于香港法院批准冻结令需要满足的四要件均已满足,为此,香港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家族信托究竟是否还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 随着本案的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质疑家族信托的功能,笔者认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至17条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个人债务追索,因此家族信托资产隔离功能法律基础仍未动摇,参考但是存在明确边界,而本案中的信托财产,则存在以下合规风险,导致资产隔离功能失效。 设立形式存在瑕疵 香港信托的有效性需满足《受托人条例》及普通法确立的“三大确定性”原则,本案中,原告方主张该份信托缺乏宗庆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仅依赖银行记录和内部邮件截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尽管香港普通法承认“实质重于形式”,但形式瑕疵仍削弱法律效力,成为原告挑战信托的核心依据。 财产确定性存在缺陷 据悉,该份信托约定金额21亿美元(三名子女各7亿),但截至2024年仅注入18亿美元。根据香港信托法理,未足额注资的信托处于“未封闭状态”,受益人权益无法完整主张,同时信托资金与娃哈哈未来分红绑定,在分红前属公司资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宗馥莉以公司名义转出110万美元,进一步凸显信托财产与企业资产混同。 信托目的存在冲突 宗庆后在2003年时曾提出“待集团年可分配利润≥30 亿元人民币时,优先注入信托,直至 21 亿美元足额”,但是宗馥莉此次提交的宗庆后于2020年作出的遗嘱中则表示:“本人名下境外资产悉数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余任何人均不得主张。”,但该遗嘱仅由两名集团高管见证,无家族成员签字亦无香港律师签字,因此效力仍然存疑。同时,宗馥莉方提出从该份信托财产中转出110万美元系用于公司越南工厂付款,这将导致偏离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本质,可能被认定为商业工具而非信托。 四、信托设立过程中的全流程合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仍可实现,但需严守以下要点: 设立阶段:确保基础合规 1、财产来源合法:避免绑定未来收益(如未分配分红),需为委托人当下合法所有的资产。 2、书面文件完备:跨境信托需符合设立地形式要求(如香港需书面契约)。 3、目的声明清晰:在文件中载明“财富传承”等合法目的,避免与遗嘱等文件冲突。 运行阶段:强化独立性与制衡机制 1、物理隔离账户:信托资金专户管理,禁止用于企业运营或个人消费。 2、限制控制权保留:委托人可通过“保护人”监督,但禁止直接操作账户;受益人分配需经受托人审核。 3、任命独立监察人:制衡家族成员权力,避免一言堂(如宗馥莉独揽转款权)。 高风险场景应对 1、若债务危机后设信托:若设立时已存在债务风险,需证明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保留偿债资产)。 2、跨境执行风险:利用香港《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协调两地裁决冲突,但需解决法律差异(如遗嘱效力认定)。 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依然存在,但非“万能保险箱”, 唯有回归信托本质——让渡控制权以换取安全保障,方能真正发挥其财富保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