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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第三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09  |  浏览:559

名称:A公司诉B公司、第三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争议金额:2275826元

审理机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B公司

承办律师:朱宜笑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原告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名下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可能遇到的房屋征收情况作出特别约定。

2019年7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宣布涉案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意味着该房屋将面临拆迁。同年11月20日,为了具体落实征收事宜,拆迁办与A公司签订了《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该协议详细规定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和相关事宜,但并未直接涉及B公司作为承租方的权益保障。

2020年1月10日,B公司认为自身作为承租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遂将A公司及拆迁办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关的拆迁补偿费用。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020年7月13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5破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南京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2日,A公司向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同年4月1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占有使用费2107493元(截止至2021年3月8日,此后按155万元/年的标准计算)。B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4月27日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是,案外人陈某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陈某声称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他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1月申请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随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向B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B公司将房屋租金支付至法院用于偿付给申请人。由于2019年11月之后受到疫情影响,房租支付被暂停。因此,陈某认为自己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件事是,2021年5月24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对B公司诉A公司、拆迁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11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用、保证金以及搬迁补偿和移机费等多项费用。

2021年11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在案件重审过程中,陈某再次申请参与诉讼,并明确要求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间的涉案房屋租金或占有使用费796528元由第三人陈某收取。

至此,本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处理过程复杂且充满变数。



案件结果

一、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拆迁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之前,还存在B公司诉A公司、拆迁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联案件。与正常拆迁纠纷相比,本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常规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会涉及到的合同解除、房租和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外,还涉及到拆迁、破产、抵押权、抵消权等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包括承租人、出租人、抵押权人、以及政府(征收人)在内的多方利益主体。首先,本案涉及了破产中抵销权的行使问题,即债务人在破产前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这对于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债务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另外,本案探讨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属问题,以及抵押权人对租金收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成为本案的一个重要议题。要办理好这个案件,代理律师需要对拆迁、抵押权、抵消权、破产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刻的钻研和理解,了解案件的发展脉络,最终找到案件突破口。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回到一审后,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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