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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国际通行规则,旨在统一缔约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目前已有98个国家成为其缔约国,覆盖了全球主要的贸易国家和地区。为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公正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适用CISG的基本条件
1、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均是公约缔约国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排除适用CISG
3、不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适用情形
4、我国对CISG第1条第(1)款b项“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进行了保留,目前CISG在我国只有自动适用和约定适用两种方式。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07号中的CISG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CISG的缔约国,应当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适用的法律,并不足以有效排除适用CISG。而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CISG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CISG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典型案例分享--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准确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夏发公司与佰启公司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购买手套。后夏发公司主张佰启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缔约国,本案不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亦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该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的规定。佰启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瑕疵货物占到一半以上,完全不适用于同一规格医用手套通常的使用目的。佰启公司至今未交付部分货物,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本案合同签订于“新冠”疫情期间,夏发公司从我国购买手套后向其本国客户售卖属于商机,但佰启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夏发公司通过案涉合同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夏发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该函件虽然于5月22日才被佰启公司签收,但是公约对此种通知并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因此,案涉《手套买卖合同》于发出函件之日无效。据此,判决案涉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宣告无效,佰启公司向夏发公司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实际损失18882.12美元。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CISG在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同时,对行使要件、行使时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约在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和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中对通知的效力采用了不同的生效原则。要约、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均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即送达对方才生效。而公约第27条就合同宣告无效发出的通知则规定,宣告无效的声明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即生效,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并不由解除权人承担。这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到达生效”原则。本案准确适用CISG,对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全面性与精确性,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