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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律师:中德货款纠纷中利息损失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0-06-09  |  浏览:1282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除了货款本身,还会给卖方造成额外的资金损失。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货款在迟延支付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或者要求迟延支付的利息。后者的金额通常比前者更高,所以买方一般会主张迟延支付利息。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买方因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对未支付的金额支付迟延支付利息(Verzugszinsen)。企业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迟延支付的利息,则利率按照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Basiszinssatz)上再加9%计算。


在实践中,中国企业向德国客户销售产品,双方一般不特别签订买卖合同,也不约定合同适用哪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中国和德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的缔约国,所以发生纠纷的实体法则适用该公约。根据公约,有关迟延支付的利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而不适用上述德国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据此则可推断,买方迟延支付的利率应该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德两国法律都规定了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所以,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该先扣除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迟延利息,再计算未付货款的金额和迟延支付利息,这样的利息计算对卖方是更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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