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银律师为网红“鲍师傅”维权,取得里程碑式的胜利
——“鲍师傅”商标维权案获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支持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小青律师、朱叶律师代理的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鲍师傅”品牌全国维权案件,又获得了重大进展。“鲍师傅”商标维权案自2018年8月底在南京铁路法院取得全国首例生效判决后,东银律师助力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维权范围,“鲍师傅”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获得了各地法院、工商等部门的多角度保护。同时,2018年底至2019年初,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宣告了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899060号和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的两个商标无效,让鲍才胜公司的全国维权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2018年4月,我所代理鲍才胜公司对南京地区一家名为“鲍师傅南京总店”的侵权店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立案审理,本案被告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并追加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易尚公司在南京地区的总代理丁某为第三人。该案于2019年4月25日取得了一审胜诉判决。判决认定了被告经营“鲍师傅糕点店”的行为侵犯了鲍才胜公司的“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南京地区总代理丁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判决判令上述四个主体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所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鲍才胜公司,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生效判决,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合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是全国第一例直接认定加盟店授权方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同时,该判决对于鲍才胜公司在“鲍师傅”品牌打造方面的宣传行为以及全国维权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注度、知名度进行了一定的确认;且该判决与国家商评委裁定相呼应,分别从商标效力的角度以及商标实际使用的角度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全面,不仅包括实体门店,也包括网络外卖平台的商标使用行为。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也进行了全面认定,判令被授权方和授权方共同承担责任;最后,本案判决金额较以往判决有所提高,加大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高仿“网红”搭便车,抢注商标“赚快钱”,一味攀附炒作,故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商家进行了惩罚和打击。体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的决心。
江苏省高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为鲍才胜公司今后的维权之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鲍才胜公司维权之路上里程碑式的胜利。也给今后的市场参与者们明确了一个正确的发展道路,给具有匠心精神的企业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鼓励以合理方式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及占有率,最终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