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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LCH等四人诉贵办城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4起(强拆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4 | 浏览:422
关于LCH等四人诉贵办城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4起(强拆案例)
吴泉 律师
我所在2016年12月26日,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刻搜集资料,进场调查,并全员勘查现场,与被征收地块所属村的村委书记详细了解拆迁房屋涉拆情况,在确定了确系贵办委托拆迁公司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诉难度十分巨大等情况下,合理答辩如下:第一、原告举证不足。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有争议,而原告对诉称的事实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举证不足,没有履行应尽的举证责任。第二、被告没有拆除涉案的房屋。拆除涉案房屋并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也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被告仅仅是将赎回涉案地块的任务下达给了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本案不是行政争议。既没有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也没有涉及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因此原告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房屋主体进行赔偿。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村民进行商谈、签约过程中完全按照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赎回,所有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均通过这种协议赎回方式进行了拆除,对于涉案地块上目前仍存在的违章建筑,正在走拆违程序。在涉案地块赎回拆除的过程中,从始至终也没有按照南京市XX区人民政府文件XX政规[2014]1、2、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及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在涉案地块的赎回过程中完全没有行政权的参与,因此本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综上,本案原告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也没有拆除原告的房屋,本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不属于行政案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终,承办法官听取并采纳了我所意见,庭审结束后,说服原告撤诉,以原告撤回起诉的形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