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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商标抢注维权--企业商标被离职高管抢注如何救济
案例概述:
江苏A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从事信息网络服务和软件开发的公司。A公司长期为政府部门、银行等大型机构提供服务。2016年,A公司发现有一家名为北京AB的公司,申请了他们用了十几年的商标A。
经过调查发现,北京AB公司在2016年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江苏A公司原高管丁某(化名),同时丁某变更为股东之一。丁某在A公司任职十多年,于2015年申请离职。同时北京AB公司的股东也先后进行了变更,股东增加了原在江苏A公司任职的技术总监李某(化名)及软件开发人方某(化名)。
A公司立即向商标局提起了异议申请,但由于北京AB公司申请A商标的时间早于丁某离职的时间,商标局认为不构成代表关系抢注,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
在商标异议案件审理中,北京AB公司在南京设立了分公司,同时江苏A公司几十名员工陆续离职并在AB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任职。
A公司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提交了所有离职后入职AB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证据,以及北京AB公司被判决对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书。针对商标申请时间,高管离职时间,后续员工离职就职情况以及AB公司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均进行了举证,对AB公司的申请是有预谋的规避法律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充分举证。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以时间差的问题不予支持无效宣告申请。
案例思考:
在该案中,很显然AB公司的申请行为是一次有预谋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北方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
根据AB公司后续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很显然丁某是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丁某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A商标,而是用工商登记信息上与自己无关联的AB公司进行申请,同时选择了其离职前的时间点,完美的避开了法律规定。虽然其后的工商变更信息足以反应丁某与AB公司的关联,但其发生的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用时间形成了一条鸿沟将两者割裂。
本案中江苏A公司提交了关键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变动表;北京AB公司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两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等有利证据。
根据经验法则,A公司提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AB公司及丁某串通抢注的行为,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僵化的审查使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本案中,出现了两个行政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这点上与商标局、商评委的审理有很大的关系,首先案件数量及其庞大,不能保证每个案子都能被充分审理;其次有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在实践中存在着在较大的差异。尤其体现在证据的审查和质证上。
本案中虽然商标申请时间与丁某与AB公司产生关联的时间有时间差,但是从经验法则可以判断出,AB公司事实上一开始就是丁某故意设立的一个申请主体。否则AB公司不可能在丁某离职后不久就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丁某,丁某成为了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次A商标本身是一个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加之江苏A公司多年经营产生的较高知名度,出现偶尔巧合的概率几乎不可能。
经验和启示
首先:公司应当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应及时申请商标,避免出现被抢注的情形。
其次:在遭遇被抢注的情形下,应当坚持维权,即使商标局商评委都不支持,也应当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差异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不可轻易放弃。
第三:应当对企业核心商标进行监测,确保能够更早的阻截抢注行为。
第四: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用人制度,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