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7578887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石城研究
茶饮行业知识产权布局-基于商标申请的分析(下)-商标标志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4-12-20  |  浏览:496


一、选择商标标识



常见的商标标识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等一个或多个要素组成。笔者建议,在选择商标标识时,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识别度和易传播性

商标的识别和传播是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的重要因素。针对消费群体选择更具识别度的商标会有效增加品牌的传播力度。

笔者认为,口口相传是最快的传播速度,因此在选择商标时尽量以可呼叫或可以通过口头进行传递为重要考量因素。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易于书写的商标也是非常具有传播力的。

2

显著性

易识别易传播的商标可能会缺乏显著性特征,但是商标的显著性是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以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笔者认为,显著性的最简单理解就是商标尽量要特别,原创度越高越好。

当然,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仍然有获得授权的机会,排除审查员的显著性判断过于严苛的情形,先天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大量的使用来获得后天的显著性。这里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高频率地使用、形态稳定地使用、地域覆盖范围较广地使用,产品较为单一地使用。在这些使用特征的加持下,先天缺陷就通过后天勤奋获得了弥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并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3

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此处的“不良影响”简单理解就是拟申请使用的商标要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提醒读者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良影响的内涵是不断变化的。例如,不规则的汉字书写曾经可以被接受,但现在就属于不良影响。

4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选择商标标志时应当妥善规避:

0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0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0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0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0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0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0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08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选择商标标志时应当妥善规避:

0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但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0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但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多要素商标的申请


对于包含有两个以上要素的商标(即一个完整的商标包含了中文、数字、图形、外文等两个以上的要素),在申请时笔者建议申请人考虑以下方案:

1

分割申请:将商标各要素进行分割

审查员在进行商标申请审查时会针对不同的要素分别进行审查,如果任一要素有授权障碍的,会导致整体被驳回,因此分割申请有利于降低申请风险。另外,分割申请后各要素分别获得授权,可以任意组合使用,有利于商标的灵活使用。

2

组合申请: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

长期以固定方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检索中又有授权障碍的情形下,建议组合申请。长期固定方式的使用可以使商标本身获得显著性或者区别于独立近似元素的特点,使用带来的优势将成为未来授权的重要因素,因此不建议以分割申请的方式破坏已经形成的优势。


笔者提示,现代奶茶不仅在产品上有更多的创新,在设计上也是相当亮眼,此时产品的整体形象和产品特有的包装可以考虑立体商标的申请和外观专利的申请。同时各品牌都有自身的广告语,广告语本身也应考虑商标申请予以保护。



上一篇:浅析当前我国海运保险行业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下一篇:新公司法第88条之“威力和危局”漫谈
E-mail:shicheng@shichenglawfirm.com
联系我们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
   6号楼6、7、8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
Copyright @ 2024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