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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离婚及财产分割(二)
发布时间:2024-10-25  |  浏览:532

随着大湾区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紧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婚姻数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本文为先前《香港夫妻离婚及财产分割》系列第二篇,将围绕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73判例,继续介绍内地与香港跨境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女方(DD)系内地人,于1993年赴香港工作,期间与男方(LKW)相识后结婚。婚后,女方选择成为全职太太。在1998年,女方重新踏入职场,月薪为港币1万元。女方工作至2003年月收入增长为28000港元。2003年,女方创业失败后次年不再工作。男方系香港商人,同时为三个公司的股东,月收入不少于19200港元,且每年享有13个月薪酬。在区域法庭对双方经济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具备独立维持各自离婚后生活的能力。据此,判定女方获得男方三分之一的财产。法庭还特别指出,鉴于女方的教育背景及过往工作经验,女方具有自我谋生的能力。后,女方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查明男方存在隐瞒部分财产的行为。高等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合理需要原则”业已过时,不应再被遵循,采用了英国上议院较新判决中所确立的“平等分享原则”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女方。


自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73判例确立以来,香港地区的离婚财产分配制度已从原先的“合理需要原则”转变为“平等分享原则”。这一历史性的演变,对涉及香港的婚姻案件产生了深远且广泛的影响。以下将针对香港财产分割过程中的财务披露程序、财产分割的原则及实施步骤进行介绍。

➩财产分割原则

香港法庭具有广泛酌情权处理家庭资产分配的问题,会考虑以下基本原则处理离婚后的财产:

一、财产的拥有权

二、尽可能确保双方及子女均有栖身之处

三、关于可供分配财产的百分比,法庭会依据双方或家庭成员的过往生活习惯来评估配偶的“合理需求”,并基于这一评估,遵循资产分配原则进行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73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获得配偶一半资产的权益。在涉及巨额资产的案件中,这一规则具有显著影响。然而,最终法庭仍会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合理依据来做出裁决。

➩财务披露程序

香港的离婚程序通常包含复杂的财务安排,如家庭资产分割与赡养费支付等,这也是香港离婚程序中的一大挑战。为了有效解决离婚中的财务纠纷,香港特别设立了专门的财务纠纷解决程序,该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首次约见聆讯、解决财务纠纷聆讯及审讯。

在首次约见聆讯中,法官会明确指示双方当事人忠实履行财产披露责任,并根据需要采取一系列程序性措施,如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要求证人出庭等。这一阶段的文件披露程序包括详细的调查问卷、彻底的披露与严格的检查。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负有全面且诚实地披露与家庭综合财富相关文件的法定义务,对于任何未能充分或坦诚进行披露的行为,法院可能以藐视法庭为由,作出对未披露方不利的法律推论,进而实施严厉的制裁措施。

➩财产分割步骤

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73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阐明了应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七条的方法,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确定婚姻资产规模,查明双方截至听证之日的财务情况:收入、收益能力、物业以及其他财务资源,要求双方填写经济状况陈述书。

二、评估双方的财务需求,法庭会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需求、义务和责任,亦会考虑婚姻双方的生活水平、年龄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便。

三、在满足了双方的需求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资产,由法院决定是否就双方的总资产适用平等分享原则,将“需求”问题留在该原则下处理。

四、由法院考虑是否存在偏离平等分享原则的充分理由(即资产来源、单方资产、行为、需求、婚姻期限、特殊贡献、补偿)。

五、法院审理案件后确定最终结果,如果法庭决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则需说明理由。


前文链接:石城涉外| 香港夫妻离婚及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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