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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明外国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8  |  浏览:718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仅对外国法律查明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进一步完善了外国法查明制度,为外国法律查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及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引。

一、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由谁承担?

《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具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据此,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便清晰明了,即遵循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规则。

二、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有哪些?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外国法律查明的七种途径:

1、由当事人提供;

2、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4、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5、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6、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7、其他适当途径。

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启动域外法查明平台,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正式建立。该平台公布专业查明机构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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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有其他民营非企业类的机构,如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我所为该中心合作的法律查明机构之一)、厦门市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此外,还有法院与高校合作共建的查明中心,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及民间机构共建的法律查明中心。

三、外国法律查明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当事人提交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取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为提高效率,对于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召集庭前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来确定。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除提交《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是什么?

案件中提供的外国法律的真实性及其理解与适用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解释(二)》第八条对三种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二是当事人有异议时的处理。为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要求当事人对异议说明理由。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处理异议;三是基于方便诉讼原则,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五、查明费用由谁承担?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若当事人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合理费用的承担。

六、港澳法律的查明适用什么规则?

涉港澳民商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本解释,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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