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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随着各国公民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外民商事纠纷数量也逐年增长,那么这类案件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会遇到哪些问题?本文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申请立案时涉及的主要事项进行解答。
一、何为涉外民商事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主要是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具体为:
一是案件主体涉外,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经常居所地一般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是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
三是案件涉及法律关系涉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二、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和组织进行诉讼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
外国人参加诉讼,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若本人不在中国境内,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港、澳、台居民,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2、外国企业和组织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该身份证明文件应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前述外文证明材料还需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后,再向法院提交。 提示:若中国公民、企业或组织向外国公民、企业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如何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 2022年1月24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发布,该纪要以列举形式对“有明确的被告”作出解释,“被告存在的证明可以是处于有效期内的被告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文件材料,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笔者团队近期办理的代中国公司诉德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将德国公司近期在其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提交,作为其身份证明之一。 3、港澳台地区企业和组织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可提交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企业或组织,可提交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企业或组织,可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交由上海公证协会办理核查登记手续,由上海公证协会出具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的证明材料。 三、涉外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哪些要求? 1、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院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可在立案诉服窗口由法官予以见证面签)。 2、港澳台居民、企业或组织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院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可在立案诉服窗口由法官予以见证面签)。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四、跨境诉讼当事人如何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进行线上视频见证? 跨境诉讼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者电脑端向受理案件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等事项。 五、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提交外文书面材料有何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时,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确定。 六、南京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交立案申请材料的途径有哪些? 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果已经办理了主体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或已履行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则可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起诉材料及公证手续原件以供法院核验,或可委托已办理公证认证或条约要求手续的诉讼代理人通过线下窗口立案方式递交材料。 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可以至有管辖权法院立案窗口办理面签手续认证身份,并提交起诉相关的材料。 非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可通过窗口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起诉材料。 八、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三类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是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 二是与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三是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 九、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特殊的地域管辖?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将管辖连结点列举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新修正《民事诉讼法》在第276条中新增一款,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十、就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两国法院提起的平行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裁定中止诉讼,除非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或者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或者我国法院是方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