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影响,各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最近笔者接到这样一个咨询:【劳动者已在上海某大型轮胎公司工作十六年,且离退休年龄还有三年,单位却以“能力与职位不匹配”“侮辱领导”等莫须有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只愿意赔偿N倍的工资。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即没收其电脑并不分派任何任务,半个月后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单位是否违法解除?
1、看是否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单位即构成违法解除,即使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仍属违法。
2、看辞退理由。
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看自己的身份,是否属于《劳动法》42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看程序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提前30天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事先通知工会这三个程序缺一不可。
劳动者如何维权?
1、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15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一般情况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即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双倍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
3、本条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几点提醒劳动者注意:
1、不要轻易签离职协议,签之前最好咨询律师;
2、不要不去上班,即使单位要求你离职,在没有收到单位解除通知书前一定要准时上下班,否则单位会以旷工为由开除,那时就会比较被动;
3、保存好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前两样都没有的话要注意保存好工作牌,工作服、单位的通告、对你的工作安排通知等,一切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4、后期所有谈话都要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