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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席卷,国际贸易不断增长,相应的商事纠纷也显著增加。目前,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正逐渐获得人们的青睐,成为解决涉外商业争端的首选途径。内地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关注重点在于争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并据此确定案涉当事人是否有权将纠纷提交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涉外因素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涉外因素的审查,除了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应注意对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事实的审查。当标的物位于国外、合同在国外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时,均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情形,还可以从合同主体的性质、与境外投资者的关系、标的物流转的特征等来综合判断涉外因素。 国内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境外进行临时仲裁,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八十三条:“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因此,如果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四他字第64号复函中,亦表明此观点。 综上,如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约定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进行临时仲裁,很难获得内地法院的支持。 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境外进行临时仲裁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跨境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6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3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中跨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了借鉴,促进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企华公司与裕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裕廊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新加坡企业法人。企华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大股东亦为新加坡企业法人。裕廊公司与企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裕廊公司为企华公司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医院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协议》第13.1条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根据SIAC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协议同时明确,由裕廊苏州总部和裕廊新加坡办事处提供全面支持,项目管理人、项目主任均为新加坡国籍。后因企华公司未全额支付服务费,裕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一审法院驳回企华公司管辖权异议,企华公司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裕廊公司与企华公司均为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虽然案涉项目在中国上海,但因两公司的外籍股东均为新加坡企业法人,且为完成咨询服务,裕廊公司动用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保障也来自于新加坡总部,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具有合理考量,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以上因素,案涉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之间属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裕廊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贯彻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通盘考虑《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准确理解双方签约的真实目的,综合认定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可以约定域外仲裁。本案裁定充分契合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原则理念,同时也表现出中国司法理解尊重、开放包容的胸襟,是司法审判工作在探索自贸区改革与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