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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某A股份有限公司、某B贸易有限公司、某C寄卖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D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件争议金额:本金77583954元及利息3607172元,合计金额81191126元
审理机构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原告李某甲
承办律师:荆全生、解有为
案情简介:
江苏某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成立于2016年,股东分别为某股份有限公司、金某丁,分别持股51%、49%。某A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刘某乙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金某丁担任总经理及董事并负责日常经营。2020年5月金某丁突发疾病故去,李某甲作为金某丁继承人自然继承49%股权,合资公司全面落入刘某乙掌控。2023年李某甲发现刘某乙滥用作为合资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权,违背忠实义务,非法将合资公司77583954元的经营收入及利润挪用进其实控的某A股份有限公司、某B贸易有限公司、某C寄卖有限公司等公司中,严重损害合资公司、职工、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李某甲随即委托我所荆全生、解有为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乙向合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合计81191126元,其余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其非法行为被李某甲发现并提起诉讼后,刘某乙再次滥用其在合资公司的职权,指使其控制的六公司,仅用300万元资金,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循环走账数十笔,炮制出8000多万元的虚假还款流水,以误导法院解除财产保全、驳回李某甲的诉请。
原告律师首先敏锐发现8000万元采取数十笔资金还款,且每次资金不多于300万元实在蹊跷,随后请求人民法院核实合资公司剩余款项是否仅有300万元,而并非8000万元,并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开具十余份调查令,分别至南京、上海、北京等多家银行调取其循环走账的证据,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刘某乙“一审中甚至采取使用同一笔款项累计几十次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归还款项本金和利息的假象,说明并无归还的真实意愿,印证案涉行为的非法性质。”的事实认定。
案件结果:
经过原告代理人不懈努力,经两级法院审理,2024年9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一、刘某乙赔偿合资公司财产损失7758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二、某A股份有限公司、某B贸易有限公司、某C寄卖有限公司在各自侵权范围内与刘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三、一二审诉讼费合计86万余元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新公司法发布,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开篇第一条尤其强调公司的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爱岗敬业、友善合作,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信义义务要求行使权利、执行职务,是公司有序经营、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有序发展亦是营造公正、法治社会,进而实现文明、和谐国家价值目标的关键。股东或董监高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通过裁量认定损害赔偿范围,实现惩罚侵权行为人、维护企业和谐经营秩序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中,刘某等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敬业、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也不利于实现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价值和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价值,两级法院判令刘某及刘某联合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偿利息损失有力的打击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弘扬了清风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