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案件收费标准
单位:元
案件分类 | 按件/按标的额 | 计时收费 |
一、刑事案件 | 200-2500元/小时 详见附件1《计时收费规则》 | |
(一)侦查阶段 | 10000-30000 | |
(二)审查起诉阶段 | 10000-30000 | |
(三)一审阶段 | 10000-30000 | |
二、民事案件 | ||
(一) 不涉及财产 | 5000-20000 | |
(二)涉及财产 | ||
≤1万元 | 5000-20000 | |
>1万元、≤10万元 | 6-7% | |
>10万元、≤50万元 | 5-6% | |
>50万元、≤100万元 | 4-5% | |
>100万元、≤500万元 | 3-4% | |
>500万元、≤1000万元 | 2-3% | |
>1000万元、≤1亿元 | 1-2% | |
>1亿元 | 0.5-1% | |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 ||
(一) 不涉及财产 | 5000-20000 | |
(二)涉及财产 | 按不低于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60%执行 | |
四、仲裁案件 |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
二、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
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在简单案件收费标准5倍以内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参照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执行。
三、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反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申请检察抗诉、再审、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特别程序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在前一阶段已经足额收费的情况下,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按照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代理自然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家赔偿款或委托人严重经济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且前一阶段按照标准足额收费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5、代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代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以及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除按照刑事案件标准收费外,还应按照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以及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但酌减收费。
6、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7、委托律师单独会见,按照每次2000元-5000元标准收费。
五、风险代理案件
1、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收费。
2、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3、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四)担任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事项的代理人;
(五)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的代理人。
六、非诉讼案件
1、非诉讼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的参照诉讼案件(简单/疑难)标准执行;
2、法律顾问收费按单位规模、服务模式、服务内容、事务繁简等与委托人协商,但顾问费不低于20000元/年;
3、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根据服务周期、事务繁简、事务内容、律师责任等与委托人协商,但收费不低于15000元/件;
4、其他收费
(1)咨询,500-2000元/小时,超过30分钟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不低于2000元/件
(3)尽职调查,不低于20000元/件
(4)审查、修改合同,不低于2000元/件
(5)起草法律文件,不低于2000元/件
(6)出具一般法律意见书不低于10000元/件,涉及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国有股权/产权转让等不低于50000元/件,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200000元/件,或根据涉案标的参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7)律师函,不低于2000元/件。
(8)律师声明,不低于5000元/件。
(9)律师见证,不低于20000元/件。
(10)本标准未尽事项,参照上述最相类似服务项目标准收费。
七、其他
1、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资信和工作水平;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付费时间的差异(成功收费>事后收费>事中收费>事前收费);委托人受益的程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的其他增值及便利条件等。
2、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特殊情况, 委托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本所账户。
3、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5、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7、律师需要赴南京地区之外的地区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委托人据实结算,或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固定费用承办律师包干使用。
8、委托人要求低于本标准支付费用或免费代理案件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或由拟承办律师提出申请,由事务所审批。
7、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附件1:
计时收费规则
一、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事项,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委托双方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二、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1.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2.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3.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委托人接收清单的方式;
4.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5.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协商解决不成,一方解除合同的成本;
6.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7.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三、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10.律师的出庭工作;
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四、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5.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15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不足15分钟的,忽略不计。
6.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计时收费清单
1.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2.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
A.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B.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
C.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D.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本所承办律师应向本所提交收费清单,由本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线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4.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5.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本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是由一般翻译或者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以外)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设区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含设区市监察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二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除外:
(1)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或者三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或者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二十件以上或者双方证据在三十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者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三年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者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者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四次或者一个审理时间超过十八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或者被告在三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者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者再审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法律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在开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变更收费条款,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收费。
为了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所人员如有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收费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向本所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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